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0-08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投资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呼国税综字
〔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在转制、改革过程中,其资产发生整体转移的,暂不征收
增值税。因此,对你局请示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丰镇发电厂1、2、3、4号机组及乌拉山电厂以估价转让或配股投资方式整体转移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不征收
增值税。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