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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1-16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