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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9-30 内地税发〔2000〕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地税字[2013]17号规定,“对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的规定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