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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经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更新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将依据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在启用日期之前已交易的存量房纳税人,应在2019年9月20日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市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自2012年7月1日上线运行以来,在堵塞征管漏洞、防止阴阳合同、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效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近年来,“纳税评估系统”中标准房基准价格在规定幅度内的调整已跟不上房价上涨的节奏,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相比较偏离较大;城区扩容较快,部分新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未纳入评估分区范围,导致存量房交易时无法调用“纳税评估系统”相应数据进行评税;而且,现阶段我市住宅类存量房实行的是片区标准房税基价格征收模式,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完善全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有关事项会议纪要》(永府办阅〔2017〕1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实施了对冷水滩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的更新升级,目前,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建设已完成,数据库信息将于2019年8月25日前录入与“金三系统”对接的“纳税评估系统”,数据完成录入后,“纳税评估系统”将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库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为此,我局拟定于2019年9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更新后的住宅类“纳税评估系统”。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纳税评估系统”的评估结果影响到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征,关系到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很有必要开展宣传,使纳税人提前了解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减少后期纳税争议,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2019年9月20日起,将依据更新升级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及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同时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发生在2019年9月20日(含)以后的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发生在2019年9月20日以前的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在2019年9月20日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四是明确了出现争议时,应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