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03-09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的余值计征。
日期:2007-03-09 有效范围: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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