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11-17 浙国税发〔2011〕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 ( 浙财税政〔2016〕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经研究,现将我省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