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0 内国税流函〔20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8]2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
〔2004〕14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填报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初复检抽样登记表》,统一规定为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生产企业存查、一份由抽样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随实物送检测机构,另外两份分别上报盟市和自治区国税局。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经批准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建立《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登记台帐》式样见附件,随时跟踪监控企业的免税情况,并按时通知企业参加复检。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饲料免税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逐户登记《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务于2004年2月底前通过FTP上报区局流转税处。自2004年开始,各盟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内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情况统计上报区局。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登记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