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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部分零散税收有关入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部分零散税收有关入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9-28 内地税字〔200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第二项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零散税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109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就部分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后,涉及的各税种入库问题多次请示。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装饰修缮业的综合征收率为4%,其中各税种的具体入库率为:
  (一)营业税:2.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0.2%;
  (三)个人所得税:1%;
  (四)教育费附加:0.1%。
  二、从事房屋租赁业的综合征收率为18%,其中各税种的具体入库率为:
  (一)营业税: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0.25%;
  (三)房产税:10%;
  (四)个人所得税:2.5%;
  (五)教育费附加: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