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2008-11-05 芜地税函[2008]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地方税务局镜湖区分局:
你局《关于对
残疾人如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芜地税镜[2008]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税〔2007〕9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第七条规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因此,你分局所辖精神残疾患者可以认定为
残疾人。但该《
通知
》第一条“对安置
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又规定: “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因此,你分局管辖的残疾个体工商户应视同“单位”对照该政策,尽管业主本人是
残疾人,但安置的雇工是非
残疾人,不符合该《
通知
》第五条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
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残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