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时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12 内国税流字〔2001〕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电话询问,经区局调查了解,我区个别地区存在对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和申报管理的问题。这不仅造成了执法错误,而且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为了严格执行税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区局再次重申:对临时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等征管行为,均应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各地此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立即纠正。否则,区局将追究有关地区国税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