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1]53号)精神,自2012年起,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安庆市财政局划转至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