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8 内地税发〔200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区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为15%,视同销售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也为15%。
二、在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过程中,对实行应税所得率(纯益率)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4%—;10%,具体比例由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三、对于预售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其预售收入利润和其他各项业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分别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核算,合并后按适用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