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9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62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由其总公司汇总缴纳1年,具体征收管理由你局负责,同时要做好企业恢复征税及汇总缴纳的基础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总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缴人中央金库。
二、有关地区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国税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附:呼铁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