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3年3月19日 马地税〔201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号)规定,附件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附件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
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风险识别、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及评估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不含已进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涉税信息、计算机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
征管法赋予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
征管数据、纳税人会计数据。
征管数据,指
征管系统中纳税人各税种申报、入库数,基本情况表中的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税控系统的票表比对信息。
纳税人会计数据,指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数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
征管系统中确定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报送时间,并辅导纳税人填制会计报表模板,通过纳税人服务平台报送。
第八条 评估工作所需数据还来源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第三方数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指根据专业评估公式模型的需要,与税收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数据,如水、电、气能源消耗,设备的生产能力,料、工、费的单位消耗定额等数据。
生产经营数据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直接向评估对象采集。
第三方数据,指经济管理、统计部门、行业主管、协会提供的与税收相关联的数据信息,以及国税、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和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相关产业和行业的指标数据。
第三方数据通过税收协作方式进行采集。
第三章 风险识别、推送和应对
第九条 风险识别及推送是市局根据评估计划,利用省局纳税评估软件和我局
征管质量指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发起数据加工,初步筛查出纳税人日常申报中存在的疑点,依风险高低进行推送的过程。
第十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收
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一条 对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遵从税法,所用文书可采用行政指导文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因错误信息、软件功能及其他原因产生的虚假疑点,疑点排除,纳税评估终止。
第四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三条 案头审核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要实施案头审核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十四条 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异常变化的成因;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应用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审核分析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需要核实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十七条 约谈须由主管地税机关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见附件3),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十八条 经案头审核,风险疑点排除,也未发现新疑点,做疑点排除处理。
发现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或
征管基础信息不准确,由评估人员督促纳税人修改并重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提交有修改权限的岗位进行
征管系统基础数据的修改。
第十九条 经案头审核,风险疑点确认,纳税人存在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指导文书(附件4),指出存在的问题,提示纳税人自查补充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税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有异议的,应当转入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经案头审核,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或发现新问题的,应当转入实地调查核实。
对税收风险大的纳税人,可以不经过通讯调查、约谈环节直接实施实地核查。
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应当转入实地核查。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疑点, 采取税务检查的手段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纳税人相关资料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针对涉税疑点,逐一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影响;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利用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应用合理方法测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采取税收
征管法相关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后,主管地税机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疑点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见附件6),经审批后归档。
(二)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或
征管基础信息不准确的,由评估人员督促纳税人修改并重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提交有修改权限的岗位进行
征管系统基础数据的修改。
(三)疑点确认或发现新疑点,纳税人存在少缴或末缴税款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及《纳税评估建议书》(见附件7),经领导岗审批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实地核查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六章 后续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税务稽查处理。
(一)发现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二)拒绝约谈,或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明显虚假,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实地核查的,有重大疑点无法排除的,且涉税金额较大的。
(三)已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拒不申报的。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纳税评估移送书》(见附件8),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稽查部门对评估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连同移送资料退回移送单位处理。移送单位对稽查部门退回处理有异议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经常出现疑点,或纳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和行业,列为重点服务和管理对象。通过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及时告知纳税人,提示对照检查和纠正;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提出调整行业参数值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纳税评估模型和
征管质量指标系统,提高评估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定期向市局反馈评估处理意见执行情况,上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情况总结》及《纳税评估成果统计表》(见附件9)。
稽查部门需定期向市局和各主管分局反馈移送案件的查处结果。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结果可作为纳税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局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初步审核工作,统筹下达评估工作任务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主抓纳税评估工作,并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岗位,配备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完整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及时归档,做好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县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提示书
2. 税务约谈通知书
3. 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4. 行政警示书
5.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6. 纳税评估报告
7. 纳税评估建议书
8. 纳税评估移送书
9. 全省地税系统 年纳税评估成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