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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科综〔2014〕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科综〔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现将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现已开始建设,将于2014年6-8月建成试运行,入网申请及设备信息待平台系统建设完成后再行通知,期间如有问题请和龙岩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联系,联系人:郑泳,联系电话:0597-3218583,电子邮箱:FJLYQBS@163.COM。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3月14日

  附件:《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我市科技局决定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市以外的高校将其拥有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分析测试(检测、实验)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依托配置的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信息共享指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仪器设备面向全市、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公开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鼓励价值在5万元以上、但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

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

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单位提供人员进行操作,双方约定除外。

第六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仪器设备,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原则上必须申请入网。若购置仪器设备时没有享受财政补贴的按自愿原则加入平台。对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对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可纳入平台。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其所有相关信息由仪器设备方录入平台。

第七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仪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支出,主要用途是:

(一)仪器设备共享成员单位对外共享使用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分析测试(检测、实验)的费用补贴;

(二)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的咨询费用(指用户或仪器使用方使用仪器设备时遇到的技术相关问题,由仪器拥有方请专家解答时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与仪器资源共享有关的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科技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龙岩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龙岩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规章制度、运行管理办法及平台建设方案;

(二)制定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承担全市仪器设备协作共享推进工作,协助组织协调设备拥有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负责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的宣传;

(五)负责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专项资金管理;

(六)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七)受理社会单位参与协作共享的申请;

(八)应仪器设备需求单位的请求,协助其寻找相关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平台成员单位和用户相关业务咨询。

(九)制定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运行补贴方案;

(十) 受理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运行补贴申请,审核补贴金额;

(十一)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络系统,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性能参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对外共享使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各依托单位应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仪器设备封闭和垄断的状况,为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正常、有效使用和实行统一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为平台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平台仪器设备在本单位使用之余,必须向全市开放,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服务,并有义务提供技术帮助。

第十四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根据依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预约和咨询。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用户提出申请→仪器管理依托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出具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报告(报告需分析检测责任人签字及仪器依托单位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明码标价。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必须在共享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补贴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建立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平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促进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提高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服务时,对本市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等开发项目的用户,按以下比例予以优惠:

(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凭《仪器设备共享协议》,按应收费用优惠20%;

(二)本市单位和个人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按应收费用优惠20%;

(三)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凭《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按应收费用优惠30%;

同一分析测试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比例的一项予以优惠。

第二十条 为促进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我市为各共享仪器设备平台成员单位提供运行补助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服务,按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优惠收费的,由市财政资金对其优惠部分给予补贴。对于运行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取消次年度的运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服务补贴的申请与拨付程序如下:

(一)填写《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服务优惠补贴申请汇总表》,将登记表、汇总表、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分析测试(检测、实验)合同、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报告等材料报送龙岩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二)龙岩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于1月上旬和7月上旬汇总前半年的补贴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审核无误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优惠补贴金额拨付至仪器设备服务单位。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仪器共享平台单位不履行对外服务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参加共享的,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理:责令改正、劝勉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申报补贴时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缴财政性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补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外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针对常用和共性仪器设备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不定期组织仪器设备操作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