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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南政综〔2015〕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4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综〔2019〕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促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我市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保险业发展纳入总体规划
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纳入南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列入南平市服务行业发展重点规划。将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衔接,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二、促进“三农”保险发展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扩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逐步提高水稻(制种)、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农房、渡船等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县(市、区)发展烟叶、茶叶、花卉、淡水养殖、水果种植、设施农业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县(市、区)级财政以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探索主要农副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由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保费补贴支持。鼓励灾害预报、农业主管等部门与涉农保险经营机构加强合作,探索研究气象损失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加快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业务发展。加快“三农”保险乡镇服务点建设,加强银保合作,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乡镇营业网点和村级小额支付便民点(农村综合金融业务服务站),拓展农村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当地政府支持、公司规范管理、适应区域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乡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建立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满足农村保险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金融办、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三、加快小微企业保险发展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统筹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经营、资信良好、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扶持,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缓解中小企业借款融资难的问题。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保证保险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进一步发挥金融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要成立金融保险帮扶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主要领导实行挂点制。以县级财政为单位出资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以不低于1千万元为基数,作为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池。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办法,建立地方信用融资体系,成立中小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和破产企业资产盘活;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银行、保险的联合追偿机制,开辟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绿色通道”。实现政、银、保、企联手确保多方“互利共赢”,促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金融办、人行南平市中支、银监南平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功能
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制度化、常态化,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提高市、县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额度,适当扩大保费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服务出口贸易、境外项目投资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高出口企业保险覆盖面,以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鼓励发展物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探索专利保险、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演艺、会展等文化产业保险,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商务局、新闻办、经信委、金融办、人行南平市中支、银监南平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五、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理确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交大病保险保费的比例或额度,力争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市覆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新农合经办服务模式,研究探索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卫计委,医改办、数字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六、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财务中正常列支保险费,包括意外险、商业补充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七、发挥责任保险保障功能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保险发展模式,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相统一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火灾公众、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加快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制度,可先行启动化工、重金属企业试点,其后逐步向化工以外的其他一般污染企业延伸;对投保企业给予优先银行信贷政策支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超市商场、学校食堂、农村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并逐步向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业及餐饮业等环节延伸,切实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保险保障。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创“省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努力打造闽北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消费安全基地,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发展。实行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增强我市火灾事故风险救助和处置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积极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高危行业及领域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推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牵头,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局、综治办、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财政局、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拓宽责任保险覆盖面
积极发展养老机构、承运人、危险货物、旅行社、产品质量、物业管理等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适应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局、旅游局、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九、优化保险市场环境
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南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保险合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解决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险市场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加强保险监管、保险协会与地方行政、司法、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增强保险市场监管能力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各级媒体要从正面积极宣传保险业,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发改委、人行南平市中支,新闻办、人社局、工商局、司法局、公安局、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十、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强地方保险业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的关系,从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南平的大局出发,科学推进与地方发展目标规划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灾后重建、扶弱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合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南平市中支、银监南平分局、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期:2015-11-06 有效范围: 福建 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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