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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6〕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0号)、《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是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由市委宣传部内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履行市文化办职能。

市文化办主要职责:负责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资助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有竞争优势、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重点产业项目和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项目。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

(三)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开发利用。

(七)对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三亚形象的戏剧、文学、广播、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出版等文化艺术项目予以支持。

(八)对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九)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十一)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当年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方式。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每年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成长好、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继续申报一种资助方式,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议定;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可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含三年)。

(一)项目补助的标准

1. 项目补助单项额度为该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5%。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额度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 对税收汇缴在三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按基数的10%补助;

(2)非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之和为基数,按基数6%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的标准

1. 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

2. 贷款贴息具体额度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

(1)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的80%贴息。

(三)保费补贴的标准

1. 申请保费补贴的,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投保。

2. 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1)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补贴70%;

(2)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补贴50%。

(四)绩效奖励的标准

1. 绩效奖励单项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 创作人或投资人以个人申报绩效奖励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3. 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按下列标准:

(1)对在三亚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二维每分钟600元、三维每分钟12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800元、三维每分钟16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1500元、三维每分钟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同时在以上三类电视台播出的,按不重复补贴原则,选择最高标准执行;

(5)对国家级、海南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开发软件服务的,按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对我市特色题材民间文化(如原创戏剧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等)的生产和市场化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5.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或国家、省级奖励,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文化艺术产品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按以下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国际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获省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经认定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给予绩效奖励的项目由市文化办汇总审核后提报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2. 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3. 符合三亚生态、环保要求;

4. 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2. 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3. 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市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7月31日前联合公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下列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材料:

1.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 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6. 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7. 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2)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3)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6)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息单、贷款资金到户凭证、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贷款银行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3)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3. 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

(2)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4. 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2)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3)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5)申请播出奖励的需提供播出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出版发行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版发行的许可文件、出版发行物原件或复制件、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7)申请戏剧产品、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申报主体对项目市场销售收入的承诺书、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8)申请获奖配套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奖励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5. 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办统一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出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通知书》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做好说明工作。市文化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市文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市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

(三)市文化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市文化办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五)组织召开市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六)组织召开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市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并于9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七)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市财政局、市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八)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九)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十)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联合实施。

1. 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签署《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报市文化办、市财政局备案;

2. 市财政局依照《承诺书》内容,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

(十一)专项资金预算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须报领导小组同意。

(十二)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十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十四)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九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市文化办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市文化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撰写《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办、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绩效。并形成《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市文化办应归档作为申报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2年12月7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235号)废止。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