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度银行业考核按《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莆政办〔2014〕85号)执行,但取消奖金和工作经费。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辖区内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的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增速、重点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税收贡献指标等六项考核指标。各考核指标分值按100分计算。
第四条 考核综合得分及考核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100分)=日均贷款余额得分×10%+贷款增量得分×10%+贷款增速得分×10%+重点项目贷款得分×20%+中小微企业贷款得分×30%+税收贡献指标得分×20%。
第五条 奖励办法
按总分评定名次。根据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序,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5名。市政府根据年度银行业考评结果对得一、二、三等奖机构给予新增财政性存款倾斜。
(一)资金额度: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基数为5.5亿元,今后视情况适当调整,由财政局负责调剂。
(二)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奖励分配标准:
一等奖(一名):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30%;
二等奖(二名):各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20%;
三等奖(三名):各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10%。
第六条 考核组织工作
(一)考核工作按年度两次进行,每半年考核一次,由莆田市金融办负责,商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实施考核。
(二)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向市金融办、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经信委、财政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原《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
莆政办〔2014〕8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的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增速、重点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税收贡献指标等六项考核指标。以市人行金融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
(一)日均贷款余额。日均贷款余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实际天数(自然日)(按可比口径计算)。
(二)贷款增量。贷款增量=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
(三)贷款增速。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四)重点项目贷款。重点项目是指莆田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的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各机构对重点项目当年度的贷款=各机构当年末对重点项目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对重点项目各项贷款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
(五)中小微企业贷款。中小微企业原则上指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排名以市经信委对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六)税收贡献指标。以莆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口径为准。其中:1. 税收贡献总额。当年度各银行全年上缴计入我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的税收额。2. 税收贡献增速。税收贡献增速=当年度税收贡献总额/上年度税收贡献总额×100%。
二、考核指标分值
六项考核指标分值均为100分。
(一)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重点项目贷款等3项指标。满分100分。位居全市第一名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5分,最低分为0分。
(二)贷款增速。满分100分。位居全市第一名的得满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5分,最低分为0分。
当年度内新设立开业并参评的银行,贷款增速指标得分按贷款增量分数等值计算。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满分100分。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排名计分。位居全市第一名的得10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5分,最低分为0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每开展一项互助成长资金贷款业务,且在约定时间达到或超过放贷规模的,在中小微企业贷款考评中另附加10分,每个合作银行累计加分不超20分。
(四)税收贡献指标。满分100分。其中:1. 税收贡献总额(40分)。位居全市第一名的得4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2分,最低分为0分;2. 税收贡献增速(60分)。位居全市第一名的得6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3分,最低分为0分;
三、奖励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及兑现方式
(一)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局统筹调度。
(二)兑现方式
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完成对当年度上下半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财政性存款奖励根据考评结果在次月内兑现。
四、考核程序
(一)市人行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情况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后10日内向市人行上报报表,并抄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市人行核实后对外公布。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经信委组成考核组,依据《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本操作细则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考核组出具指标核实书面意见,市人行将考核结果报送莆田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比名次,提出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建议名单。
(五)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公示后进行表彰、授牌,市财政局实施财政性存款奖励。表彰授牌纳入全市服务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大会一并进行,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发布。
五、其他事项
(一)考核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三)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四)本细则未尽事项,由莆田市金融办与市人行研究确定。
(五)本细则的实施由莆田市金融办负责总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