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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间飞地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间飞地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政综〔201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统筹全市产业发展,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全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地方实际,实施差别化产业发展战略,培育特色产业、特色园区,同时,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经研究,现就促进县(市、区)飞地工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县(市、区)新引进的因为本辖区内产业和园区规划不具备落地、建设条件,经相关各方协商、批准,落地到南平市其他县(市、区)的工业项目,认定为飞地工业项目。各县(市、区)辖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因本辖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经协商、批准,在南平市其他县(市、区)辖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认定为飞地工业项目。

  市经贸委负责认定飞地工业项目,并协调、仲裁与此有关的分歧、争议。

  二、飞地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落地。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园,特殊情况需要入园的,需报市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3年内完成辖区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地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要依照专业化、特色化、生态化原则,按照一区多园模式编制或修编专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园区环评规划。

  每个专业园区原则上按照1+2(即一个主导产业、两个辅助产业)或2+1(两个主导产业、一个辅助产业)的模式进行产业定位,编印园区产业招商指导目录,明确飞地工业项目入园条件,并对外公开。

  四、建立引资方、落地方利益共享机制。飞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额计入引进方,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入引进方(正式投产后扩大再生产投资额计入落地方),投产后工业产值由引资方、落地方按照5:5共享。项目产生的税收按属地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企业享受完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后,地方级税收由引资方和落地方按5:5分成。

  五、飞地工业项目享受落地方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优惠政策。对符合省委《关于深化山海协作八条意见》相关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制定用地保障、项目审批、地方级税费减免等方面具体细化政策,促进飞地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七、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新引进、落地县(市、区)的 工业项目视同飞地工业项目,并享受上述政策。飞地工业项目落地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的,按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五年。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期:2013-05-16 有效范围: 福建 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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