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9〕97号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区党工委第20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9年6月14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类急需紧缺的中高层次人才,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突出“高精尖缺”,有计划、有重点地精准引进和培育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加快培养建设服务支撑产业发展的中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实验区外引进的创新创业中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企业是指经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
第四条 资格条件及人才分类。
(一)引进人才是指实验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或来实验区创办重点产业企业的,人事档案关系或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所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与工作岗位相匹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专业人员;或在各行业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员。
(二)引进人才划分为高端人才(A类)和中高层次人才(B类)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含三个类别,共六个类别。其中,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三)台湾籍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台湾人才”)是指来岚创新创业,社保或个税缴交地在实验区,每年在实验区连续工作6个月或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人才。其中,A类台湾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台湾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四)引进人才从区外引进时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中的标准之一。《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作为引进人才评价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验区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五)引进人才应从未受过刑事处分,且近5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条 引进的重点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或带动新兴学科的知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鼓励引进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区创新创业,具体参照实验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相关支持办法执行。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以按类别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津贴补助
1.生活津贴。A1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人民币,下同),A2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A3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B1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2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3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按人才在实验区实际工作时间,最高发放60个月。实验区内产生的A类人才可同等享受生活津贴待遇。
2.安家补助。A1类人才100万元,A2类人才50万元,A3类人才30万元。B1类人才20万元,B2类人才10万元,B3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3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
引进人才根据类别、家庭状况,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等实际,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在实验区工作居住满10年,或工作居住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A类人才,可赠与所租住人才住房产权。具体按照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服务保障
1.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学的,按照本人意愿,A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各阶段选择一次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B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选一阶段选择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2.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A类人才的配偶,在编制和职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按其原来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安排至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由区党群工作部参照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限为2年。
3.医疗保障。建立A类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制度,A类人才在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享受二级保健待遇,所需资金由实验区财政拨付。A类人才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在区内医疗机构可通过“绿色通道”就诊。
4.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可在公安、外事部门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出入国(境)手续,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办理手续。
5.个税奖励。台湾人才、在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比例给予奖励。
(四)科研和创业项目支持
1.科研创业启动资金。A1类人才不少于200万元,A2类人才不少于100万元,A3类人才不少于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的A类人才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A类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创业启动配套资金,并在团队建设、重大项目课题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2.科研立项支持。引进人才开展实验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3.台湾人才创业支持。简化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台湾人才入驻实验区相关园区,可在创业扶持、项目立项、创业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建立认定、评审、举荐等多元化的引进人才评价方式。
(一)符合《引进人才认定标准》相应认定标准的,可直接对照标准认定。全面实行认定报备制度,由区内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主管单位负责认定后,向区党群工作部窗口报备。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评审和举荐制度。多渠道组建由区内外各行业区级以上人才代表组成的专家库。对《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中未涵盖到的行业或奖项、成果,确为实验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且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平达到A类人才相应类别资格条件的人才,可通过评审或专家举荐方式产生。评审视需求情况适时启动,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具有特殊才能,能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建设综合资源共享信息化平台,对引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
(一)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
(二)A类人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B类人才达到A类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认定相应类别人才,并按新认定的类别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住房保障除外),但需扣减已发放的津贴补助。引进人才在区内跨单位流动,须在流入单位按规定采认或重新认定。
(三)加强联系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服务人才制度,畅通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定期组织或推荐参加人才沙龙和高端人才研修班等活动。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具有调离我区、退休、工作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引进单位范围、以及其他不适宜情况等情形之一者,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具有因违规违纪受组织处理,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政务)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等情形之一者,影响期内暂停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扣发影响期内相关资金补助。
(三)具有学术不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因违规违纪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政务)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及其以上处分等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身份认定,从当月起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
(四)具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身份认定、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宜情况等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身份认定,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区定期评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团队)。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入选的人才,可延长享受两年的生活津贴。评选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在岚台胞积极发挥作用,设立“贡献型台湾人才”类别,在岚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并在近5年达到“贡献型台湾人才”认定标准之一的台胞,按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区级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最高享受12个月,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实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根据人才引进实际情况确定统筹资金金额,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评选,以及人才保障住房建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人才引进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牵头开展引进人才身份认定、发放生活津贴和安家补助、管理服务、人才住房审核分配等事项;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设和房源筹集等事项;区台湾工作部负责开展“贡献型台湾人才”认定等事项;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牵头开展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身份认定等事项;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引进人才个税奖补兑现事项;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科研立项支持等事项;区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医疗保障等事项;区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事项;区公安局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申办停(居)留证件等出入境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定期人才回访机制,共同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健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配套的运行机制,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
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闽岚综实管综〔2014〕10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已按原文件认定的引进人才按原类别享受原有待遇,并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党群工作部和相关区直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与涉及的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验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如因省人才政策调整,造成本办法与省人才政策相冲突,则另行制定附则进行解释说明。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标准
附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标准
(2019年版)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分为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含三个类别,共六个类别,具体分为:高端人才(A1类、A2类、A3类)、中高层次人才(B1类、B2类、B3类)。各类别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高端人才:A1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福建省A类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见说明)。
2.近10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总部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设计官、首席质量官。
3.近10年内担任台湾著名大学(见说明)的校长。
二、高端人才:A2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福建省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见说明)。
2.国家级名师、名校长。
3.近10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成员。
4.近10年内担任台湾著名大学(见说明)的副校长。
三、高端人才:A3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福建省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见说明)。
2.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师和名校长。
3.近10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总部部门负责人、二级公司(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
4.近10年获得台湾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电公会等六大工商团队评选或授予的最高奖项(行业公认奖项)。
5.近10年内担任新竹科学工业园、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台南科学工业园、高雄科学工业园区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高层管理职务1年以上。
6.近10年内在台湾著名大学(见说明),受聘担任学院院长1年以上。
四、中高层次人才:B1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具有正高级职称。
2.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台湾人才。
3.近10年内担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见说明)二级公司部门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或其它相应职务累计3年以上。
4.近10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总部部门副职,二级公司(地区总部)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它相应职务累计3年以上。
5.近10年内担任新竹科学工业园、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台南科学工业园、高雄科学工业园区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累计3年以上。
6.取得相当于正高级职称层次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采信证明的台湾人才。
7.近5年担任国家级“两代表一委员”、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以及其他以国务院名义评选的奖项。
五、中高层次人才:B2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具有副高级职称。
2.高级技师。
3.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
4.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台湾人才。
5.近10年内担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见说明)企业二级公司部门副职职务累计3年以上。
6.近10年内担任台湾最新权威排名百大企业(一般参考台湾《天下》杂志的排名)二级公司(地区总部)部门副职累计3年以上。
7.近10年内担任新竹科学工业园、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台南科学工业园、高雄科学工业园区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部门副职累计3年以上。
8.取得相当于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层次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采信证明的台湾人才。
9.近5年内担任省级“两代表一委员”、获得省级劳动模范以及其他以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名义评选的奖项。
六、中高层次人才:B3类
符合以下资格之一:
1.具有中级职称。
2.技师。
3.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
4.获得全日制学士学位的台湾人才。
5.取得相当于中级职称或技师层次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采信证明的台湾人才。
6.近2年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见说明)、境外著名大学(见说明)的实验区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见说明)。
7.近5年内担任设区市级(不含实验区,下同) “两代表一委员”、获得设区市级劳动模范以及其他以设区市政府名义评选的奖项。
说明: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相关资格条件详阅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文件(以申报时最新版本为准)。省级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之处,以省级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为准。
2.台湾著名大学,是指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百强”中台湾地区高校。
3.“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入选名单为准,“中国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入选名单为准。
4.“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
5.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是指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6.实验区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引进时所学专业、从事工作岗位、行业领域等均符合福建省人社厅当年度发布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中相关要求。
7.文中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是指通过全日制全脱产方式获得的学位,并应获得相应的全日制全脱产学历证书。
8.文中“近10年、近5年、近2年”等年限,以申报时间为起始时间,往前推算相应的时间。
9.上述人才分类标准目录,由区党群工作部与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解释工作,将定期修订更新完善。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为加快集聚我区重点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服务、支撑和引领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本文中的重点产业人才是指实验区重点产业领域(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培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人才”)。重点产业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并报区党工委研究确定,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当年度重点产业目录(重点产业领域一般不超过10个),每年度可根据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各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条件,由区党群工作部统一汇总发布。具体认定工作由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党群工作部备案。
一、资金补助支持。被认定为A类的重点产业人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分3年发放;被认定为B类的重点产业人才,补助标准为B1类3万元,B2类2万元,B3类1万元,分3年发放;未享受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政策的重点产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全职引进)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按实际在岚工作时间最高补助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二、创业支持。对近5年在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中获奖的主要创办人,其创业项目符合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定位,并在我区注册落地的,经综合评定,给予10-120万元创业补助资金;租用经营场地的,3年内按场地面积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租金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三、金融支持。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创办相关领域内的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融资贷款提供便利,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低息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金控集团,重点产业主管部门,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区银监办
四、个税奖励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万元的,5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区税务局,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五、配偶安置支持。被认定为B1类及其以上的重点产业人才的配偶愿意在实验区就业的,在编制和职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按原有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安排至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六、职称评审支持。鼓励重点产业人才中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确认为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支持引进的急需紧缺重点产业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七、引才奖励支持。鼓励企业作为产业载体自主引进人才、人才中介等社会机构推荐人才。对于批量引进重点产业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年度达到10人以上的,按每引进一人给予1000元奖励;年度达到20人以上的,按每引进一人给予1500元奖励;年度达到3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企业或社会机构作为奖励主体不可重复申报。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八、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我区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组织),并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根据其项目研发投入规模、科研成果水平及成果验收评估等情况分别给予国家级项目100-300万元、省级项目5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金融局,重点产业主管部门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文件中的奖励、补助条款与实验区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人才保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以推动实验区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突出“高精尖缺”,引进并重点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对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从实验区区外引进的,且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或现代管理水平,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期能为我区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两类。
(一)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区重点产业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区外引进,从事现代高端研发,或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创新活动的高层次团队。
(二)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区现有企业,以自有技术、项目,自筹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团队。
第四条 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能够促进我区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进步的优秀科研成果,申报的项目产权清晰、具有良好的创新发展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二)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已稳定合作1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并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团队带头人一般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或科研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成员(含带头人)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60%以上。
(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投入创新团队的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申请区级财政资助金额。
(五)团队应为近3年来从区外引进,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区级财政类资金扶持。
第五条 创业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的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基础稳固、产权清晰,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
(二)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已稳定合作2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并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带头人一般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或高校、科研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成员(含带头人)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60%以上。
(四)团队创办的企业已在区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清晰商业发展计划和营收计划;带头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并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带头人投入企业的货币出资验资不少于50万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五)团队应为近3年来从区外引进,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区级财政类资金扶持。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资助。
根据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市场前景、企业规模、产业发展带动作用、预期税收贡献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审情况,结合团队前期投入资金情况,按顶尖、杰出、领军三个层次,分别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600-1000万元、300-600万元、100-3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根据项目进展分三期拨付,入选当年拨付首期50%经费,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30%、20%经费。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予以滚动支持,根据团队项目验收时达到的经济效益择优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土地供给支持。
(一)优先保障团队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地。符合实验区政策的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优先办理供地手续;重点产业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
(二)产业项目可采取划拨、先租后让、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途或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第八条 其他支持。
(一)符合条件的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并按相应类别享受除科研创业启动资金以外,最高11万至220万元津贴补助、住房保障以及公共服务保障等扶持政策。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高层次团队项目(计划),对由我区推荐入选的团队,根据国家、省级资助额度,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助,但需扣减已发放的区级财政资金资助。
(三)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内其他项目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团队引进主要采用评审遴选方式进行。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批次遴选支持的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支。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评审一般包含如下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党群工作部统筹各主管单位征集需求,制定年度团队引进计划,编制发布重点引进团队目录及数量,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开展申报。
(二)资格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等区直相关部门,对申报团队的资格、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提交的知识产权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内各相关牵头单位,邀请国内外相关行业高水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可采用网上匿名评审或函审方式,对申报团队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项目可行性等进行技术评审。
(四)实地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内各相关牵头单位,重点考察项目开展所需条件情况及依托单位对申报团队开展工作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答辩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及技术、管理、创业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采用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等方式,重点就项目市场前景与潜力、创业团队水平和架构、财务评价、依托单位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经费资助建议。
(六)审批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拟入选团队名单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审批后,将名单通过中国平潭网等新闻媒体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公布最终入选团队名单。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团队管理期一般为3年。建立创新创业团队信息库,建设综合资源共享信息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团队入选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首期经费。
(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团队带头人应保证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团队成员累计不少于9个月,合同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二)创业团队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创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并书面承诺入选后3年内不撤资、企业不搬离我区。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与期满验收。
(一)项目执行期内,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经费二次拨付建议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后,拨付中期经费。
(二)项目期满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经费三次拨付建议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批后,拨付终期经费。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最长可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
(一)团队或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主动退出、或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团队相应的待遇,已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项目进展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其入选资格,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管。
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所需资助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科研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投入。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科技、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重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团队引进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申报评选等事宜;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
创业创新团队评审标准及办法,负责团队的管理和考核、经费拨付等事宜;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牵头做好团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等事宜。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和相关区直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解释工作。创新创业团队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能为实验区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根据实验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