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政综〔2017〕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10月2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综〔2018〕18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6〕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开展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工作,客观真实反映
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南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简易
注销包括:依申请
注销登记和强制
注销登记。依申请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或委托申请,办理
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强制
注销登记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
注销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强制
注销。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
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实行简易
注销。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所实施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或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依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
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八条 申办简易
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
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依申请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注册官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强制
注销:
(一)个人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登记机关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超过一年以上,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三)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
个体工商户的前置许可证件,或者前置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
(四)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
(五)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2011年11月1日前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期限为4年旧版营业执照,至今未换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第十条强制
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填写《
个体工商户强制
注销登记表》并收集以下相关证据。
(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民政、医疗、公安、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登记机关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超过一年以上,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以登记系统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福建)所反映的信用监管记录作为依据;
(三)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
个体工商户的前置行政许可,或者前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收集行政许可部门的通知、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通知及送达或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应有政府文件或公告复印件;
(五)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供申办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2011年11月1日前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期限为4年旧版营业执照,至今未换照的,应提供
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受理人员应备注该
个体工商户为2011年11月1日后未换照经营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
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
注销决定前,应将拟强制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名单在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
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
注销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被强制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被强制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强制
注销,因第十条第(一)、(三)、(四)(七)项情形强制
注销的除外。
经营者申请解除强制
注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
注销申请表》。登记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解除强制
注销的决定,并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准予解除强制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活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四条 强制
注销和解除强制
注销登记实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办结制。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解读
南政综〔2017〕107号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 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登记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主体增量显著,带动了就业创业,推动了经济发展,改革成效显著。但由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与诚信意识淡薄等客观原因,在主体数量剧增的同时,“僵尸户”、“空挂户”日益增多,不仅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还使市场主体户数信息失真,影响了政府决策。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在市场主体退出领域进行改革;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鼓励先行先试。我市于2016年8月份启动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试点工作,截止2017年3月底,全市已有120家企业办理了简易
注销。简易
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受到省工商局的认可。
相比企业,
个体工商户因登记材料简便、税负较轻、经营者素质差异大以及承担无限责任等原因,经营者办照的随意性更大,
注销的积极性更低,所以“基数大、空户多、一人多照”的现象相比企业更为严峻。在
个体工商户领域引入相适配的简易
注销制度,不仅是厘清存量市场主体信息的需要,还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贯彻《若干意见》精神,促进
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4月-2016年5月在上海浦东、江苏盐城、浙江宁波、重庆永川等四个地区开展了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试点工作,2016年9月,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进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两个地级单位开展试点。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6〕257号),我市被确定为全省三个试点地区之一。为落实该项工作,我局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上述四个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与一线登记监管人员座谈交流,开展理论及实务调研,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南平市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订遵循的原则
《办法》秉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在起草过程中严格依照《通知》要求,突出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本质区别,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便捷高效。相比企业,
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相对简单,程序简便,故针对实践中
注销难的营业执照遗失的情形,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及申请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及经营者申请
注销的积极性。二是区分对待。自然人在法理上有“天赋人权”的属性,故
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登记仅系营业资格的登记,并不因
个体工商户的
注销而否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由于现实中
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强、从业人员复杂、分布广泛,故《办法》将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分为“依申请
注销”和“强制
注销”两类,后者通过登记机关依职权
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资格,旨在解决现有对不再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除名处理的法律规定及行政监管手段缺失问题,有效破解实践中
个体“僵尸户”、“空挂户”难
注销的问题。三是控制风险。鉴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及经营者切身利益,故《办法》充分考虑保护个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适用“依职权
注销”的情形予以严格规范,并明确了事后异议救济的途径。
(二)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说明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的主体、内容、程序、提交材料等问题进行规定。现说明如下:
1.第1条为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目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效地解决了
个体工商户不经营不
注销的问题,完善
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依据是国务院、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试行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的文件。
2.第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管理机关)办理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应当遵循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提高工商部门登记数据质量。
3.第3条规定了适用简易
注销登记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分为两类依申请
注销和强制
注销。经营者主动
注销适用依申请
注销,由登记机关对不经营、不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采取强制
注销。强制
注销是国家工商总局为推进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而提出的一种创新
注销形式,是由登记机关主导执行的一种
注销,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4.第4条规定南平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本《办法》办理简易
注销,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两证整合”后,对于
个体工商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
注销。
5.第5条规定简易
注销的实施机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从2004年开始,为方便辖区
个体经营者办理登记,原各县(市、区)工商局委托基层所办理
个体工商登记,因此简易
注销的实施机关规定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委托的基层所。
6.第6—9条明确了依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的程序、材料、审查方式。第6条,特别规定了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
注销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申请人可通过在
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完成
注销登记。第7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准予
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无法缴回的营业执照作废。第第9条,登记机关对依申请
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实行注册官一人办结制。从而充分简化了
注销登记程序、缩减
注销时间、降低
注销成本。
7.第10条,规定了依职权强制
注销的适用情形。对规定情形办理简易
注销的程序的制定,重点参照了江西省、黑龙江省等地基本做法。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该有关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适用情形包括:1.个人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申请设立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营者主体不存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已不具备
个体工商经营,由登记机关予以强制
注销;2.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标注为异常经营状态,二是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该
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后超过一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符合“空挂户”或“僵尸户”的具体特征,实施主动
注销有利于厘清存续的
个体工商户户数。3.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
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4.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第3.4项考虑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对有问题或需责令关闭的
个体工商户,在做出具体决定后,通过部门间的相互配合,采取强制
注销,达到清理规范的目的。5.在辖区基层所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成立时间起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主要考虑登记制度改革后,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不仅便捷而且无收费,一些申请人办照具有随意性,办理后又不领取,基层所反映一些营业执照办好后无人领取,无法处理。根据针对这一情况设定6个月的期限,在办理营业执照从审批成立之日起6个月都不领执照,可以考虑没有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又不主动办理
注销的将该项列入强制
注销。6.2011年11月1日前申请办理
个体商户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载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至今未换照的。根据《关于启用新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202号)要求为贯彻实施《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及《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新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启用,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今还未换照的,这部份
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以前的登记系统中已列入“休眠库”,过去由于没有依据不能清理,该类
个体工商户占据数据库的资源,因此将此项列入强制
注销,就可以清理一批“休眠”户,理清市场主体基数。
8.第11条规定了强制
注销情形需提交的材料要求。除必需提交《
个体工商户强制
注销登记表》以外,还应对照第10条各项强制
注销的具体情形,提交不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9.第12条规定强制
注销前,登记机关应在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结合实际考虑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告
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
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强制
注销。强制
注销后,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通过福建省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10.第13条规定解除强制
注销程序和要求。对于个人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
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通知后,责令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和政府发文公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这三种情形的强制
注销不得恢复外,其它情形可依申请解除强制
注销。特别指出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
个体户名称和经营场所可能存在无法使用的问题。被依职权
注销的
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资格,但是由于在依职权
注销过程中,仅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可能存在与已登记
个体户重复的情形,不得不进行更换。因此,为避免争议,规定明确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新的字号。
11.第14条规定强制
注销和解除强制
注销登记实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办结制。
12.第15条,授权性规定,由南平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13.第16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20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