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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府〔2018〕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七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见附件),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件:1.修改文件汇总表(及文本)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修改的文件汇总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印发日期

责任单位

修改的条款及修改的内容和理由

1

三亚市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19〕6号废止】

三府(2002)148号

2002年10月21日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1.文中“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文中第二条“具体包括市河东、河西区城市区域”修改为:“具体包括吉阳区、天涯区的主城区”。
理由:2014年三亚撤镇设区,职能部门名称变更。

2

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5〕132号

2015年7月16日

市生态环
境保护局

1.《办法》第六条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修改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修改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理由:1.《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进行修正,《办法》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不一致。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3

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
〔2015〕39号

2015年3月21日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删除“第十一至十四条”中关于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内容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5〕49号

4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府
〔2015〕112号

2015年6月19日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理由:三办发〔2017〕29号

5

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10号废止】

三府
(2013)
62号

2013年5月8日

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十三条第(三)修改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6〕4号

6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6〕97号

2016年4月22日

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后加入“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项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作为第三款
理由:《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7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路旅游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5〕224号

2015年10月30日

市交通
运输局

删除:第六条中“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对申请水路运输办理注册登记作出修改。

8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5〕63号

2015年5月5日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必须申请注册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理由:2015年9月实行“三证合一”

9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5〕65号

2015年5月5日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点修改为:1.新设立的海鲜排挡加工经营场所功能间布局合理,相关设施被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的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审批。
理由:原文中“新设立的海鲜排挡经营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缺乏法律依据。

10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6〕120号

2016年5月13日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是责任主体,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三亚市农贸市场巡查评分表》的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内容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场内无照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将《三亚市农贸市场巡查评分表》下面“说明”第1点的内容 修改为:“⒈考核方式:由各区政府牵头,工商局、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消防局等部门参与。”
理由:根据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因此应当组织牵头开展检查评分工作。

11

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6〕121号

2016年5月13日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第九条修改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不能以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理由:原文“具有一定投资规模……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缺乏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服务、用语文明,对所有客人,不分种族、民族、国籍,一视同仁。
理由:原文“销售人员应当……主动宣传美丽三亚”缺乏法律依据。

12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19〕6号废止】

三府办
〔2007〕282号

2007年12月22日

市林业局

第二条 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我市沿海海潮间带以红树林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各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和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四条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 红树林保护区内和红树林保护区外的红树林都属本办法所保护管理的范围。凡征占用红树林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用地,需要砍伐其他红树林的,应按规定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海域范围内未规划为林地和设为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海洋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征收、征用红树林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若因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征收、征用红树林林地的,应当依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修改为: 严禁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采砂、取土、炸鱼、毒鱼、电鱼、猎捕鸟类及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违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

13

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清理整顿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秩序的通告

三府
〔2008〕218号

2008年9月19日

市法制办

删除文中“《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理由:《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已废止。

14

关于印发三亚市餐饮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已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4号废止】

三府
〔2016〕123号

2016年5月13日

市食药
监局

修改为:6.2无照经营罚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6.2.1内容: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2.2处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0.1无照经营罚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70.1.1内容: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理由: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15

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
〔2015〕218号

2015年10月27日

市金融办

第1.3编制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南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第6.5.3修改为:“对需要采取撤销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理由: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国务院489号令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暂行条例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