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政办〔2015〕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 南政综〔2017〕4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全面迎接高铁时代到来,切实整合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旅游要素建设,全力构建大武夷旅游发展格局,实现“千亿旅游产业”目标,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建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负责筹集,每年筹集1.2亿元,市本级筹集6900万元,各县(市、区)筹集5100万元,其中武夷山市筹集3000万元(含航班航线培育资金2000万元),邵武市筹集500万元,延平区、建阳区、建瓯市各筹集300万元,顺昌县、浦城县各筹集200万元,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各筹集100万元。

  第二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围绕游客“进得来、行得畅、容得下、留得住、玩得好、能消费”的总要求,加快旅游产品体系、旅游交通体系、旅游市场拓展体系等建设,促进全市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的快速增长。

  (一)旅游品牌奖励。主要用于新增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新评定4A级以上旅行社和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

  (二)旅游交通补贴。主要用于武夷山机场航线航班培育、旅游集散中心往返国家3A级以上(含)旅游景区直通车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的补贴。

  (三)旅游宣传促销补贴和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补贴和大武夷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

  (四)会议会展奖励和补助。主要用于引进市外会议会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奖励,以及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展会的展位补助。

  (五)旅游基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重大项目策划、旅游标准化创建、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统计等工作经费。

  (六)考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迎高铁抓旅游促三产”指标完成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以及考评工作的开展。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增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奖励的A级景区提档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2、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一级、二级、三级特色村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为4A、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旅游交通补贴:

  1、航线航班培育补贴: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培育武夷山机场航线航班扶持政策的通知》(南政办〔2015〕64号)文件执行。

  2、旅游集散中心往返国家3A级以上(含)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按车辆核载座位数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公路票价进行测算,每个单趟给予满载营业额30%的促销补贴。

  3、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组织游客从省外入南平市境内旅游,且住1晚以上,按实际组织人数分档次补贴,旅游专列500人或软卧专列300人以上,每趟次补贴2万元;旅游专列600人以上,每趟次补贴2.5万元;旅游专列700人以上,每趟次补贴3万元;旅游专列800人以上,每趟次补贴4万元。

  (三)旅游宣传促销补贴和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

  1、旅游宣传促销补贴: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两地5家以上旅游企业,或旅行社组织5个跨县(市、区)3A级及以上景区赴市外重点客源市场促销,给予活动组织方每场(次)2万元的促销补贴。

  2、大武夷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按策划方案和公开采购确定的价格安排。

  (四)会议会展奖励和补助:

  1、会议: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市外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年会等,需住宿1晚,会期2天,按规模分档次奖励。100-200人规模的,给予引进单位0.5万元奖励;201-300人规模的,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奖励;301-400人规模的,给予引进单位2万元奖励;401-500人规模的,给予引进单位4万元奖励;501-600人规模的,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奖励;参会人数达600人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6万元奖励。

  2、会展: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市外的各类专业会展,需举办3天以上(含3天,不含布展天数),按规模分档次奖励。展览规模达100-2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1-3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1-4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401-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501-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鼓励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展会,按展台费合同总额的50%予以补助(省上已补助的,市里不再补助),每个企业展台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五)旅游基础工作经费:根据市财政局年初批复的旅游基础工作费用预算,编报旅游基础工作方案及支出细化预算,包括:出境参展、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重大项目策划、旅游标准化创建、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和旅游统计等费用的详细预算。

  (六)考评工作经费:依据南平市“迎高铁抓旅游促三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奖励,指标完成情况以南平市 “迎高铁抓旅游促三产”综合协调办公室组织的考评结果和统计部门及第三方提供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供申请报告、《南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申报旅游品牌奖励:提供国家、省旅游局关于新增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4A级以上旅行社和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批复文件。

  (二)申报旅游交通补贴:

  1、航线航班培育补贴: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培育武夷山机场航线航班扶持政策的通知》(南政办〔2015〕64号)要求执行。

  2、旅游集散中心往返国家3A级以上(含)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提供线路批文,景区直通车每月汇总表(含:发车时间、车号、车型、线路名称、景区确认章)。

  3、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提供火车站确认的专列趟次证明、组团社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旅行社团队行程表、派团单、委托接待确认函、景区结算单、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

  (三)申报旅游宣传促销补贴和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

  1、宣传促销补贴: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奖励的,提供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两地5家以上旅游企业赴市外重点客源市场进行联合促销的文件、促销活动照片或视频、活动总结、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提供5个跨县(市、区)的3A级及以上景区赴市外重点客源市场促销的正式通知、参团报名表、促销活动照片或视频、活动总结、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2、大武夷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经费:提供向市政府要求开展品牌形象宣传推广工作的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要求下拨有关费用的函、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通过的采购申请表、市招标投标中心挂网公示的有关通知文件、参与招投标单位提供的策划方案、专家评审通过的中标单位的方案等材料。

  (四)申报会议会展奖励和补助:

  1、会议:提供举办会议的正式通知或报告,含:会议方案、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2、会展: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活动方案,并附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及展览会布展图、承办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举办展会的批复、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活动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主要承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其他承办单位委托书。

  3、旅游展会:提供旅游主管部门会议通知或参团报名表、参展活动照片或视频、展台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五)申报旅游基础工作经费:出境参展、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重大项目策划、旅游人才培训需提供申请专项经费报告和各种开支证明材料;旅游标准化创建需提供申请专项经费报告和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表彰文件;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需提供省旅游局认定的文件;旅游统计需提供招标文件(相关合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会议通知。

  (六)申报考评工作经费:提供由南平市 “迎高铁抓旅游促三产”综合协调办公室组织的考评结果和统计部门及第三方提供的统计调查数据。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按季申报,其它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即可申报。

  第六条 审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前需公示的必须公示;南平市 “迎高铁抓旅游促三产”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条  各县(市、区)筹集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于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汇入南平市财政局设立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以确保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适用本文件。
日期:2015-05-20 有效范围: 福建 南平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