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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的桥梁和杠杆功能,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4〕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健全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积极推进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每个县(区)要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为辖区内实体企业提供增信和信息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原则,担保(再担保)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年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占全部担保额70%以上。积极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努力提高放大倍数,年贷款担保责任余额要达到公司净资产的2倍以上。

二、建立补偿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贷款分级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对市属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年度内为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

三、分担风险责任。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与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分散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率的容忍度为3%。

四、落实财税政策。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组织向上申报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减免营业税政策。风险补偿金应转增企业风险准备金。至2015年12月31日,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实现信息共享。工商、人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法依法办理贷款反担保抵(质)押物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强制性评估。对在押资产有关登记机关应给予二次抵押登记。

六、完善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与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七、强化行业监管。经信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兑现风险补助。对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完成年度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且代偿率的容忍度控制在3%以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建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绩效奖惩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5】16号)政策解读
2015年08月30日
健全服务体系。每个县区要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为辖区内实体企业提供增信和信息服务。积极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努力提高放大倍数,年贷款担保责任余额要达到公司净资产的2倍以上。

建立补偿机制。市(县、区)财政对所属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

分担风险责任。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率的容忍度为3%,综合保费收入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

落实财税政策。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现信息共享。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法依法办理贷款反担保抵(质)押物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强制性评估。对在押资产有关登记机关应给予二次抵押登记。

强化行业监管。对年度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且代偿率的容忍度控制在3%以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