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生命至爱增额终生寿险(分红型)
二、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附加终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七、附加终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八、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九、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十、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保险
十一、生命金泰两全保险
十二、生命吉祥两全保险
十三、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六、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七、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八、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九、附加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三、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四、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五、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六、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04-10-22 有效范围: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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