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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明政文〔2013〕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9月3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明政文〔2018〕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闽政〔2012〕3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2〕10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构建覆盖全市“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1426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6193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持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通过新建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形成城乡居家养老的“十五分钟”服务圈。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积极探索农村幸福园等互助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二)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护理院等养老护理机构的建设,在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积极为城乡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争取在市区建成1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级民政社会福利综合基地,各县(市)建成1所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基本实现各乡镇建有敬老院目标。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和生活照料问题。支持运营成功的国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老人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慈善家、企业家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四)加强老年基础设施建设。要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小区建设和新农村配套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无偿提供给社区配套用房。社区应保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用房,力争到2015年全市90%以上的社区建立老年服务设施与场所。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加快基层老年活动中心(室)和老年学校建设,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到2015年,50%以上的村(居)要有老年活动中心(室)。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所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

  (五)加强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医疗指导中心,针对老年群体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设立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入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在全市建立老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和医疗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到201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六)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加快建立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发放工作,适时提高补贴标准。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全市覆盖。实施特殊老年群体关爱计划,建立政府为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补贴制度,重点解决困难失能老人、低收入高龄空巢老人和失独老人等生活照料和护理问题,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把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并实现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有效衔接,通过整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基本状况、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老年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在社区建设小型的区域性信息网,利用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15年,各县(市、区)应基本建立覆盖本地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力争实现城乡覆盖,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社会化信息服务。

  (八)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和文化需求,引导和扶持企业研发推广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老年食品、老年服装、自助设备、康复、护理用品等老年用品,发展老年理财、老年旅游、老年康复、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

  (九)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积极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力争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健全完善社区志愿者组织,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中坚力量,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点,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通过社区养老服务联系卡、社区老年服务热线等服务载体,组织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动员志愿者为高龄、空巢、困难老人提供自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时间银行”等互助服务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挂钩帮扶机制,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实现社会养老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要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优惠;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改善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在多地点执业政策执行后,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实施政府补贴。

  1、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贴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社区助老服务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运作正常、社会反映良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

  2、实施贫困老年人政府补贴制度。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实施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困难的失能老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老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确需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批准,并凭确认文件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和政府购买服务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补助办法。

  3、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1)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市本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三元区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2)床位运营补贴。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外,其余50%由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

  以上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对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机构组织员工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获取的不同鉴定等级,按现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和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项目进行经营牟利,以及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和划拨土地,终止全部优惠待遇,并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印发
日期:2013-04-01 有效范围: 福建 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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