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政综〔2015〕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44号)要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实施“四大天王、八大金刚”产业产值倍增计划,在培育壮大机械、有色金属、烟草、能源精化等产业中,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医疗保健、养老健康等消费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做强做优特色农业,激活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进一步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引导更多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补助。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三)深化人力资源配置领域改革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企业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用工调剂机制。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降0.5个百分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确实要裁员企业,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健全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培育创业主体
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编办、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六)降低准入门槛
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推行企业设立“一表申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七)实行税费优惠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50%收取。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八)加大信贷支持
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各县(市、区)可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九)加强创业培训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创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
创业创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支持和推动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龙岩技师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加强
创业创新类课程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在全市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对提供实训的实训基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实训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十)强化创业扶持
以科技创业园、高校、科研院所、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古村落等为载体,加快构建一批重点突出、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按《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
》 (
龙政综〔2015〕232号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大本营、创客天地、创业孵化器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入驻各类创业平台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扶持。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强化互联网创业扶持,重点依托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大型平台的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整合农村特色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包装、品质和品牌,加速农产品上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补助。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组织创业者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业大赛等,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农业局、教育局、商务局、总工会、妇联、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三、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其中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参加服务社区计划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0元。对到武平、长汀、连城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工业园区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积极提供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政策宣传等服务。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主动对接行业产业需求,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高等院校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就业重点群体实施分类帮扶,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1/2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教育局、住建局、司法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重点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争取将龙岩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实行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推动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激励政策的落实,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整合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推进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按省级部署发布调查失业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统计局、龙岩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贯彻办法应于11月底前出台,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社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