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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6〕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3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扶贫开发工作精神,充分调动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产业扶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是为提高贫困群众脱贫技能成效大的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而专设的奖项。

  第三条  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评定、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推广奖评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挂靠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推广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对象

  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带动一方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业科技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乡镇有关单位、村委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以及农业科技工作者、农民专家等。推广奖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原则,项目完成人员中县及县以下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六条  奖励范围

  2011年以来,在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农作物、食用菌、畜禽、水产、林竹、花卉等优良新品种(种子、种苗等)推广;

  (二)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种养新技术、新模式推广;

  (三)粮油、果蔬、茶叶、食用菌、水产、畜禽、林竹、中药材等农产品加工贮运新技术推广;

  (四)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

  (五)植物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动物疾病、疫病防控新技术推广;

  (六)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循环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新技术推广;

  (七)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田水利、农业气象灾害防控、农业生态恢复等新技术推广;

  (八)农业装备(设施)与农机化新技术推广;

  (九)农业投入品开发与利用新技术推广;

  (十)生物农业、智能农业、信息农业等农业新兴产业技术推广。

  第七条  申报条件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报奖。

  申报推广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覆盖范围广。紧贴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大、辐射范围广,深受广大农民好评。

  (二)推广应用效果好。主体技术推广应用后,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三)主体技术创新性强。主体技术产权清晰,在农业生产中连续推广应用两年以上,经生产实践检验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并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有关单位鉴定。

  (四)项目已通过批准。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推广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农药、化肥、兽药、基因工程技术等),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奖项设置及具体标准

  (一)奖项设置:设一等奖1名,奖励15万元;二等奖4名,每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9名,每名奖励5万元。

  (二)具体标准:

  1.一等奖:⑴主体关键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农民赞誉度高;⑵增产增收效益极显著;⑶技术推广组织方式先进,技术推广度高,推广覆盖面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

  2.二等奖:⑴主体关键技术达省内先进水平,农民赞誉度较高;⑵增产增收效益显著;⑶技术推广组织方式先进,技术推广度较高,推广覆盖面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或全县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3.三等奖:⑴主体关键技术达市内领先水平;⑵增产增收效益显著;⑶技术推广组织得力,技术推广度较高,推广覆盖面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1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

  第九条 获奖项目奖金全部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并按其所做贡献大小分配。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报

  (一)申报程序:

  推广奖项目属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评选办推荐申报;项目属宁德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评选办推荐申报;项目属驻宁省属以上单位完成并在我市实施的,可由驻宁单位直接向市评选办推荐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与评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

  1.宁德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申报书;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有审批要求的推广项目的批准文件;

  6.项目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7.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证明;

  8.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

  9.经济效益(含计算过程)、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报告;

  10.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

  11.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建立市级专家评审组,由从事农业推广、科研、教育、管理等专家组成,负责专业评审工作。

  (二)评审程序

  1.项目初审:由市评选办按照本办法和当年通知要求,对各单位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2.专业评审:由市评选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从专业视角进一步深入审核评选,列出所有项目排序,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

  3.研究确定:召开评选领导小组会议,对专业评审组评选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研究确定一、二、三等推广奖项目。

  第十二条  市评选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评选领导小组正式行文授奖。

  第十三条 推广奖奖状、证书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颁发。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届时将在宁德市农业局信息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选办提出书面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交异议材料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申报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选办会同市直有关主管单位处理,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评选办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异议双方,同意则视为异议处理完毕;如仍有不同意见,则由市评选办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主管单位处理,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送市评选办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奖项本次获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虽然已获过有关奖励,但奖励内容不同或者在获奖后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报推广奖。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评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