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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仓山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五条扶持奖励措施》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仓山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五条扶持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金山 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仓山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五条扶持奖励措施》已经区 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仓山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五条扶持奖励措施


  附件
  
  仓山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五条扶持奖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仓山区会展业发展,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令2011年第51号) 和《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仓山区实际,制 定以下五条扶持奖励措施:
  
  一、支持展览举办
  
  (一)展览资助条件
  
  对符合福州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七条)及第 三章(第十条)有关展览资助条件规定的,在仓山区注册且纳税 的展览机构或企业(展馆经营主体除外)享受区级资助资金。
  
  (二)展览资助标准
  
  1.展位资助
  
  每平方米在市级资助3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10元。如举 办国际性展览的,境外展位每平方米在市级资助75元的基础上, 区级资助25元。
  
  每届展览的区级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创办本土展览
  
  对注册在仓山区的会展企业创办的本土展览项目,其第一届 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实际展览面 积在市级每平方米资助6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20元,室外展 览面积按实际面积X0.3计算;第二、三、四届按实际展览面积 (不低于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区级资助20元外,在上一 届展览面积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额外给予区级7万元资 助;从第五届开始取消特殊资助,参照区级展位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3.场租补贴
  
  对首届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在展位资助基础上,按照实际 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自第二届起对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其存量面积(存量面积指 展览不大于往届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租费用 20%的补助;其增量面积(增量面积指该展会与往届最大规模相 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租费用50%的补助。
  
  每届展览的区级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会议举办
  
  (一)会议资助条件
  
  对在仓山区举办的国际、国内或者特大型会议的,实际会期 必须符合在仓山区纳税的酒店住宿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的 要求,对会议的主办方(注册纳税在仓山区)予以资助。不在仓 山区纳税酒店住宿且主办方未注册纳税在仓山区的会议项目,不 享受区级资助资金。
  
  会议资助以三星或准三星酒店为基准,四星或准四星酒店按 三星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X120%资助,五星或准五星酒店按三星
  
  或准三星的资助标准X150%资助。
  
  (二)会议资助标准
  
  1.国际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 在市级资助每人每天30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100元。
  
  2.国内会议:国内参会人数达到160人的,在市级资助每人 每天100元的基础上,区级资助30元。
  
  3.特大型会议:除了享受上述区级资助外,给予额外资助, 外来参会人数达3000-600。人(不含)的,在市级额外资助30 万元的基础上,区级额外资助10万元;外来参会人数达6000人 及以上的,在市级额外资助5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额外资助15 万元。
  
  每场非特大型会议区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招揽展会
  
  (一)招揽展会奖励条件
  
  招揽单位应符合福州市《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及第十八条)有关招揽展会条件和标准的规定。
  
  (二)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对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在市级奖励10万元的基 础上,区级奖励3万元。每增加1万平方米,在市级增加奖励10 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增加奖励3万元。招揽展览区级奖励最高不 超过25万元。
  
  (三)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到100人 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在市级每人奖励100元 的基础上,区级奖励30元;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500人的,按省外的参会 人数,在市级每人奖励50元的基础上,区级奖励15元;
  
  招揽会议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支持会展机构引进
  
  (一)奖励的条件
  
  对在仓山区新注册或将注册地址从福州市辖区外迁移至仓 山区,向仓山区税收征管机关缴税并纳入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 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 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 留成部分给予如下奖励: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前两年按 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区级地方收入 留成的40%给予奖励。
  
  五、国际认证奖励
  
  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本区会展企业或通过UFI 认证的本区展览品牌,在市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 区级给予15万元奖励;
  
  对加入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 )、独立组展商协会 (SISO)、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 (ICAA)等其它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行业协会的本区会展企业
  
  (注册纳税在仓山区),在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基础 上,区级给予3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有关展览、会议、国际性展会、国家级展会、区域性 展会和室内外展览面积等解释及不享受本《措施》资助和奖励的 情形参照福州市《管理办法》规定。
  
  (二)本《措施》中提到的展览场租费用是指展览租赁展览 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 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三)本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流程按福州市《管理办法》第 四章规定同步开展。
  
  (四)本《措施》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行,由福州市仓 山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