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6〕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336”工程,促进优势互补,破解要素制约,扩大有效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整体产业分工格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鼓励产业项目到专业园区落地;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因规划、要素制约等原因不适宜在本辖区落地的产业项目到有条件的县(区)相关工业园区落地,通过规划、管理和财税分成等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二、项目界定

“飞地工业项目”,分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整体迁建项目”和“企业再投资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指“飞出地”通过招商引进的市外企业,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

“企业整体迁建项目”指“飞出地”企业整体搬迁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

“企业再投资项目”指“飞出地” 原企业仍保留生产,部分投资项目到“飞入地”落户,并在“飞入地” 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核算单位资格。

三、指标统计

指标具体指招商引资额、产值、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等。“飞地工业项目”指标由“飞入地”负责统计,上报市统计部门后,由市统计部门按比例再行调整。

“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引资额记入“飞出地”。项目建设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自投产起五年内,产值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五年后产值计入“飞入地”。

“企业整体迁建项目”和“企业再投资项目”建设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自投产起五年内,产值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五年后产值计入“飞入地”。

四、利益分配

“飞地工业项目”产生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由“飞入地”实行属地征收,其所得财力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项目建设期间及自投产起五年内产生的税收,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计算,五年后归属“飞入地”。

特殊项目,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予以研究确定。

五、工作机制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及各自要素资源,明确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按照一个园区1-2个主导产业要求进行合理布点,避免同质化竞争,推进产业集聚。

(二)“飞地工业项目”的“飞出地”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落地为止。“飞入地”需提供项目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工商注册及年检、税收、安全生产等统一实行属地管理,“飞出地”积极配合。

(三)“飞地工业项目”的节能减排、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全市统筹平衡。

(四)建立“飞地工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环保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联席办报备飞地工业项目情况(详见附件),经市联席办组织确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莆田市飞地工业项目备案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