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1〕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12月19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 ( 莆政〔2016〕5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代物流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第三产业的利润源泉”。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降低社会流通和制造业物流成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推进物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加快重大、重点物流项目引进和建设力度,根据《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结合我市物流业发展现状,现就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1.物流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物流示范项目,列入省、市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市重点引进或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
2.物流企业:国家“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3.物流中介机构:物流相关行业团体、专业咨询、信息交易平台、研究、培训等物流行业功能性机构。
二、用地保障
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5.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6.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7.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8.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三、财政扶持
9.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从将设立的“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0.扶持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100辆挂车的并在我市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2.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地方留成中60%给予奖励。
13.支持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投资额超过50万元)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税收优惠
14.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15.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6.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17.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
18.对物流企业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五、配套环境
19.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放宽物流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省级及以下物流企业集团。
20.鼓励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放宽物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从事货物运输或从事仓储及货运代理的企业,使用“物流”字样体现行业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等相关用语作为物流企业经营范围。
21.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市经贸委(市物流办)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2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23.鼓励企业创品牌活动。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商标注册、驰(著)名商标认定,提升企业品牌建设;凡获得国家、省级驰(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4.鼓励举办物流交流活动。支持海内外物流中介机构在我市举办各类专题的物流会议、论坛等大型活动。
25.加大物流专业人才培训。依托院校及相关培训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现有物流企业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要将物流专业人才、物流专项技能和物流领域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计划。
26.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对引进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六、组织保障
27.市政府成立“莆田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其对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流办”),挂靠在市经贸委,负责物流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和重点项目、企业认定工作,会商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扶持措施兑现等有关工作。
28.各县(区、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29.本意见所涉及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由“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承担;各项返还兑现的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给予兑现,市级应返还资金由市区财政上下级结算解决。以上涉及的奖励资金与我市现行步及市、县(区)财政奖励(补贴)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不重复享受。
30.本意见由市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2007年1月出台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莆政综[2007]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