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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3〕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1、建议征询部门意见后删除第十条。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第四条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改为“对本办法实施以后”
4.第六条“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的基地设施……一次新给予每亩投资的30%扶持,每亩扶持最高补偿过1300元”改为“从2019年以后(含2019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每亩1300元扶持。”
5.第八条“对月季(玫瑰)种植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改为“对月季(玫瑰)种植企业解决当地居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
6.第九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月季(玫瑰)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改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单位”
任。”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等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月季(玫瑰)产业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品牌化发展,规范我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月季(玫瑰)产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三亚市农户(户籍为三亚市户口)或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月季(玫瑰)产业发展坚持先建后补、资金直补、公平公正公开的扶持原则。

先建后补原则。即鼓励月季(玫瑰)农民专业合作和农户自主发展月季(玫瑰)产业生产,以政府扶持来弥补后续生产资金不足。

  资金直补原则。即以“一卡通”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实行一个门槛进入,做到程序公平规范、全程公开操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第四条  鼓励月季(玫瑰)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月季(玫瑰)给予奖励。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种植月季(玫瑰)规模在20-50亩(含20亩)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种植月季(玫瑰)规模在50-70亩(含50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种植规模达70亩以上的(含70亩)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发展。

第五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购买月季(玫瑰)种苗进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承担30%的种苗款,政府承担70%的种苗款。

第六条  对月季(玫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新建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及生产用化肥进行扶持。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的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包括换草炭土和有机肥,灌溉系统包括滴灌管和水泵,太阳能诱杀工具等)一次性给予每亩投资的30%扶持,每亩扶持最高不超过1300元。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一次性给予生产用肥料每亩600元扶持。

第七条  鼓励我市企业、合作社在外地建立月季(玫瑰)销售点,对在外地建设月季(玫瑰)销售点的企业或合作社,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月季(玫瑰)种植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实发农民工资的10%给予企业补贴。

第九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或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的月季(玫瑰)企业给予扶持。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月季(玫瑰)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聘请专家或专业教师对合作社社员和农户开展技术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并向合作社社员和农户免费提供教材和其他培训资料,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规定的培训补助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条  对发展月季(玫瑰)产业因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贷款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136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扶持,国家、省级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不足部分的补贴由市政府按本办法扶持标准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补贴,且五年内不予申报补贴。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日起施行。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