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4〕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1、第十条修改为:“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2、第十一条中“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十二条中“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检监察委”。
4、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第(三)项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局、各区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贴息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第(四)项修改为:“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农机渔船、林权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有效帮助农业企业获得贷款。”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4〕135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0号),为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贷款。
第四条 资金安排遵循合法合规、扶优扶强、贴息为主、扶持为辅、额度控制原则。
第五条 贷款贴息及扶持对象。被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在三亚市注册的各农业龙头企业;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发放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范围。
(一)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二)国家或省财政已贴息的,三亚市按同等标准奖励贴息。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不予贷款贴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城市规划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贴息。经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
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超过2年的只按2年贴息,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超过贴息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
(二)农业、林业部门根据本行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申请,拟定下一年度贷款资金需求,市金融发展局汇总后测算贷款贴息需求,并于每年9月份将贴息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贷款贴息遵循先用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农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部结清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足额投入到生产后,才能申请贴息。
(二)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3.银行放贷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的贷款凭证、银行借据凭证、银行结息凭证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凭证;
4.企业归本息凭证,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5.企业在税务部门正常纳税的凭证。
(三)申报时间
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要求,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贴息时效性,采取按一年上下半年两次申报贴息。
第十条 审查程序。
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市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第十一条 贴息发放程序。
市金融发展局接到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收到市金融发展局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监管。
(一)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市纪检监察委、审计局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农业龙头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贴息扶持长效机制。
(一)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指导金融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办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贴息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四)农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农机渔船、林权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有效帮助农业企业获得贷款。
(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11-14 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一、《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0号),为加快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积极的影响?
答:本办法出台后,一方面规范了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能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发优名产品,加快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在我市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牵动作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地方经济实力。
三、《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主体有哪些?
答:涉及的主体有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委、市审计局及贷款贴息扶持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对申报贴息材料进行审核。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对审核后的申报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贴息材料进行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纪检监察委、市审计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贷款贴息扶持对象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且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
四、《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答: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五、贷款贴息额度及贴息标准是多少呢?
答: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贴息标准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
六、贷款贴息期限是几年呢?
答: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超过2年的只按2年贴息,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七、贷款贴息的原则是什么?
答:贷款贴息遵循先用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
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程序及审核时间?
答:农业龙头企业将申报贴息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后,送市金融发展局审查,
九、每年申报贴息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申报贴息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每年7月进行当年度上半年贴息申报审核,次年1月进行前年度下半年贴息申报审核。
十、贴息资金怎样监管?
答:为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由市纪检监察委、审计局和财政部门每年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是否有罚则?
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合规使用贴息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该管理办法属于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因机构改革原因,部分单位名称更换,部分单位进行合并,以及部分时间规定不明确,故进行修订。
十三、新旧政策修订的差异:
1.第七条“贷款贴息只能用于一年以上的贷款”改为“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
2.第八条“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改为“农业、林业部门”、“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九条“国税、地税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4.第十条“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5.第十一条“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
6.第十二条“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检监察委”;
7.第十三条“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局、各辖区政府”改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农业、海洋、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
8.第十五条“三亚市农业局”改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