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政综〔2014〕2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南政综〔2017〕48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为竹林优化改造项目,具体为新建竹林机耕路、新建竹林灌溉设施、测土配方施肥、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和竹农培训,实行以奖代补、分阶段按进度拨付方式支持。优先支持国有单位和村集体经营的竹林。
第四条 项目实施前置条件
申请竹林优化改造项目的业主须同意项目实施后5年内,向村集体缴纳相应数量的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及将所种植的无患子、乌桕果实采摘后的部分收益作为村财收入。对不同意此条件的业主,不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主要技术标准
一、机耕路
(一)普通机耕路
1、路面宽度3~3.5米(不含路肩),合理设置错车道;
2、路面为砂石或泥土;
3、靠山里侧要开有排水边沟;
4、最大纵坡≤13%;
5、路旁种植2排无患子、乌桕等阔叶绿化树(一侧或两旁);
6、注意生态保护和防治水土流失等。
(二)硬化机耕路
1、原则上只允许开发竹海旅游的竹林实施水泥浇筑或沥青铺设的硬化漫游道,方便游客赏景;
2、长度不低于1公里,路面宽度3.5~4.5米(不含路肩),合理设置错车道;
3、挖方路段必须设置边沟(深30厘米以上,宽30厘米以上)并硬化,可采用水泥浇筑或浆砌;
4、路旁种植2排无患子、乌桕等阔叶绿化树(一侧或两旁);
5、注意生态保护和防治水土流失等。
二、竹林灌溉设施
1、枯水期要有引水水源;
2、采用下挖全埋或半埋方式;
3、采取水泥浇筑或砖砌;
4、每个池蓄水量在20~30立方米,深度不高于1.5米,可灌溉面积不少于30亩,铺设长度1000米以上的管道和喷头等设施;
5、水池四周可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形成斑块景观;
6、铺设铁丝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7、小径竹竹林若无需建蓄水池的可采用抽水灌溉。
三、测土配方施肥
1、每年施两次肥;
2、每次每亩施肥50公斤以上;
3、以施厩肥、饼肥等有机肥为主;
4、施肥采取沟施、穴施和兜施等方法。
四、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
1、新开机耕路和原有机耕路的路旁必须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
2、有条件的水池旁、林缘边和林中空地也必须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
3、苗木要求:地径≥1.5厘米(示范片内苗木地径≥2厘米),2年生以下;
4、种植间距4~5米;
5、按照挖明穴回表土(50厘米×50厘米×40厘米)的要求进行种植,并做好种植后3年的养护工作。
五、示范片
1、各县(市、区)要从项目实施的竹林中,选择基础较好、交通便利的择优建立若干片示范片,每片面积毛竹林不小于200亩、雷竹等小径竹竹林不小于100亩,发挥可学可看、示范带动的作用;
2、示范片的建设必须涵盖机耕路、竹林灌溉设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等四项内容,已有的可不重复建设;
3、按经营分类保持亩立竹量180~200株(笋竹两用毛竹林)、220~250株(材用毛竹林)、600~800株(雷竹林),立竹分布均匀;
4、毛竹林平均眉围9寸以上,合理采伐,竹龄结构科学合理,其中一度竹占30%、二度竹占30%、三度竹占30%、四度竹占10%;
5、清明前后开展留笋养竹,笋竹两用毛竹林亩均留养新大壮笋30个以上,材用毛竹林亩均留养新大壮笋35~40个;
6、毛竹林7~10月开展标号、锄草、松土、施肥等抚育管理,去除林内老、小、病、弯、倒竹,保持均匀度和整齐度;
7、雷竹林要按农时做好水分管理、合理施肥、覆盖增温保湿、留笋养竹、合理采伐、钩稍、加土等措施;
8、加强病虫害防治;
9、建立图文资料档案;
10、建立牢固的示范牌,示范牌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地点、技术措施、建设目标、建设单位、责任人等;
11、为鼓励生态竹林建设,对示范片中,经核查认定天然阔叶树保留比例≥10%的,可申请评定A级示范片。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一般标准
1、机耕路。竹山机耕路每公里奖励7500元,硬化路面的每公里奖励5万元。
2、竹林灌溉设施。竹山蓄水池按蓄水量每立方米奖励500元,小径竹竹林采用抽水灌溉的每套抽水设备奖励3000元。
3、测土配方施肥。每亩每年奖励300元。
4、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按每40株折算1亩,每亩奖励800元(其中预留300元奖励资金用于后期养护)。
二、示范片标准
1、机耕路。竹山机耕路每公里奖励10000元,硬化路面的每公里奖励10万元。
2、竹林灌溉设施。竹山蓄水池按蓄水量每立方米奖励500元,小径竹竹林采用抽水灌溉的每套抽水设备奖励3000元。
3、测土配方施肥。每亩每年奖励300元。
4、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按每40株折算1亩,每亩奖励1000元(其中预留300元奖励资金用于后期养护)。
5、A级示范片各项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
测土配方施肥肥料由各县(市、区)林业局统一招投标采购,奖励款直接用于支付肥料款。
各项目县(市、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用于竹农技术培训。
第七条 村委会分成标准
项目业主申报项目时,需先与村委会签订分成协议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竹产业办审核,市竹产业办复核,分成标准如下:
一、一般标准
1、机耕路。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毛竹林每公里每年向村集体缴纳30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公里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45公斤(也可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硬化机耕路的缴纳标准翻倍。
2、竹林灌溉设施。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毛竹林每立方米每年向村集体缴纳2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套抽水设备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18公斤(也可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
3、测土配方施肥。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按受益面积,毛竹林每亩每年向村集体缴纳1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亩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1.5公斤(也可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
4、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无患子、乌桕果实成熟后,将每年果实采摘后收益的一半归村财收入。
二、示范片标准
1、机耕路。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毛竹林每公里每年向村集体缴纳40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公里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60公斤(也可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硬化机耕路的缴纳标准翻倍。
2、竹林灌溉设施。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毛竹林每立方米每年向村集体缴纳2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也可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套抽水设备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18公斤(也可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
3、测土配方施肥。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项目实施5年内,按受益竹林面积每亩每年向村集体缴纳1根眉围不小于9寸的毛竹或按当年竹材市场价折现金(雷竹林每亩每年1月份缴纳鲜笋1.5公斤或按当年市场价折现金)作为村财收入。
4、竹林套种无患子、乌桕等阔叶树。享受该扶持标准的业主必须在无患子、乌桕果实成熟后,将每年果实采摘后收益的一半归村财收入。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由市(含中央、省上争取来的资金)和各县(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筹措,连续实施三年(2015-2017年)。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项目要严格按经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或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业主要及时上报,市竹产业办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
第十条 项目检查与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项目所在地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设计方案,及时组织对各阶段所完成各项建设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市竹产业办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与指导,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施工作业量的10~20%比例进行抽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扶持资金分配。(1)县(市、区)政府提出扶持资金额度申请,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2)市竹产业办根据全市竹产业发展计划提出扶持资金分配预案;(3)市竹产业办将扶持资金分配预案提交市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形成年度扶持资金分配方案;(4)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完成规划设计,并完成施工量的50%时安排40%资金,项目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再下达剩余的60%。对未严格按进度实施的,暂缓奖励资金下达,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取消或削减第二年指标。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1)各县(市、区)政府对各自负责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2)市竹产业办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3)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市竹产业办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绩效评价,县(市、区)政府也应按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竹产业办,设在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