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11]45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南川府文[201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 渝府发[2007]36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渝府发[2008]78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但目前暂不将乡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