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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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