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部门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2年7月29日 税三〔1992〕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对民政福利工厂(企业),对外出租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不够明确。现根据《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精神,并经请示广东省税务局同意,对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其对外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