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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3]3号 2003-1-16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金地税法[2007]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等税收政策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经市局研究,全市税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03年起我市执行统一的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附后),各县(市)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分局(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坚持“凭单位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征收税款,代开发票”的原则,对无支付单位证明或非自然人不得代开发票;要认真执行营业税等关于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二、税务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合法的凭证,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并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县(市)局要严格按照以上关于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的规定,开展税收门征工作,市局将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不执行统一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