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1999年12月10日 粤地税函〔1999〕39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湛地税发〔
1999〕223号)悉。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1999-12-10
有效范围: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