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4月23日 穗地税发[200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5]18号
)规定,此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2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各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州市从事开发经营的各类
房地产企业,取得
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税务登记分局进行项目登记。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从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竣工结算开始,应于季度后10日内,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出售完毕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
土地增值税结算。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再预征
土地增值税。此前已预征的税款暂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待项目全部出售完毕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我局1995年制发的《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5]139号
)相应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