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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9月11日             穗地税函〔2008〕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中土地增值税的属地征收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顺利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的具体衔接问题
177号文从2007年7月1日实施后,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改为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明确土地增值税管辖权移交准则为:
(一)2007年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继续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和清算。
(二)2007年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符合187号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应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移交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和清算。
(三)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各分期项目是否符合187号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作为各分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辖权是否移交的标准。
二、土地增值税管辖权应移交未移交的处理问题
对于土地增值税管辖权应移交未移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移交给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将2008年1-9月已预征入库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于2008年底前划给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退税问题
对于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生退税的,应按照“谁征收,谁退税”的原则,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预征入库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分别负担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退税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无误后全额办理退税。
(二)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预征入库土地增值税的比例,要求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应负担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划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