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 粤地税发[1994]042号
)。
》 ( 粤地税发[1995]196号
)。
》 ( 粤地税函[1995]171号
)。
》 ( 粤地税函[1995]244号
)。
》 ( 粤地税函[1997]152号
)。
》 ( 粤地税函[1998]175号
)。
》 ( 粤地税函[1999]24号
)。
》 ( 粤地税函[2000]276号
)。
》 ( 粤地税发[2000]63号
)。
》 ( 粤地税发[2000]348号
)。
》 ( 粤地税函[2002]394号
)。
》 ( 粤地税函[2003]141号
)。
》 ( 粤地税发[2004]312号
)。
》 ( 粤地税函[2005]363号
)。
》 ( 粤地税发[1996]004号
)第二条。
》 ( 粤地税发[1999]159号
)省局补充规定。
》 ( 粤地税函[1999]157号
)省局补充规定。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0]226号
)省局补充规定。
6.《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函[2003]339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