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8号 2000-06-02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类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要求省局给予明确。考虑到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
[87]粤税三字第006号
)第24点的规定精神,对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也比照自建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是,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若已出租或自用的,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