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3]076号 1993-03-15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省局曾以
粤税发[1990]369号 
文规定从一九九○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给予免征房产、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一些地方询问是否恢复征税,对此,省局明确:对校办企业三年免税期满后,应从一九九三年起恢复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照章纳税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减免。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