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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3]076号 1993-03-15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省局曾以 粤税发[1990]369号 文规定从一九九○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给予免征房产、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一些地方询问是否恢复征税,对此,省局明确:对校办企业三年免税期满后,应从一九九三年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照章纳税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减免。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