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年3月27日 税三[1993]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和番禺市税务局:
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一九九一年虽然作了租金调整,但目前我市房改租金尚未到位。鉴此情况,经研究,在一九九三年度,继续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暂缓征收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对非住宅出租房用地,继续给予减半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