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29号 2004-02-20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以下称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输变电工程征收堤防费
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价[2002]99号)第三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防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防费。这里的“输变电工程”仅指已建成投产,作为供电中间环节发挥效益的输变电工程,不包括承揽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因此,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应等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营业总额的1.3‰计缴堤防费。
二、关于计缴堤防费的营业额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粤价[2001]69号)第二条规定,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堤防费。这里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堤防费
为支持民政福利企业的经营发展,对持有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实行免征堤防费的照顾。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五、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本通知所涉及的事项,可按同级政府的规定以及与委托部门商定的有关操作规范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