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05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 号公布 2002年01月01日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明电[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 以《2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20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