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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161号 2002-08-2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2]24号有关规定计征堤围防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项目中填列“外贸公司”的属于外贸企业范围。

二、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其他事项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 》 ( 穗地税发[2001]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穗价[2002]126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利局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粤价[2002]9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执行,其中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二、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供电企业征收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围防护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眯额占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适用企业名单由同能水利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