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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3]044号                                        1993-02-25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年来,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鉴于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区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省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