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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9月28日    粤税办发(1990)8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国税地函发〔1990〕020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抄件)》称:“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公司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投保想方设法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